7月26日,珠海市通过《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。《条例》规定,在机动车道上兜售、乞讨或者发送物品,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,《条例》生效后,无论是行乞者还是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。(7月27日《广州日报》)
制度设计者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,毕竟在机动车上施舍,不但容易影响交通的畅通,更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。但从《条例》实施的对象来看,显然不靠谱。处罚的对象是机动车道上的驾驶员和乞丐,这无疑是一种责任转嫁。交通安全的维护,是交管部门的职责,交通环境存在隐患,理应想方设法进行处理。而机动车道兜售、乞讨人员的出现,影响到公共生活,应该是城市管理部门和社会救济部门的职责范畴。因而这些现象的出现,本来就是职能部门失职所造成,但《条例》似乎统统把责任推脱到实施的司机身上,这未免有些荒诞。
不可否认,《条例》的祭出,或许可以让兜售、行乞者在机动车道上消失。因为只要司机不给钱,机动车道上便挣不到钱、讨不来施舍。这样的话,交通管理的难题似乎也就解决了。但制度设计者有没有想过,这种用罚款绑架爱心实现的通畅,是否近乎情理。
再者,虽然《条例》的处罚对象包括施舍者和被施舍者,但是现实的尴尬也许制度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:很多机动车道上的乞讨者,利用的是近似于纠缠和绑架的方式,交警显然无法让行乞者掏罚款,因此这种现象根本无法杜绝。不施舍,车辆被乞讨者缠住,施舍,又将面临着交警的罚款。这,无疑将驾驶者陷入两难的境地。因而,《条例》将处罚对象指向驾驶者,是很明显的责任转嫁。处理好乞丐拥堵机动车道的问题,并不是驾驶者不施舍便可以解决。解决的根本之道,还是如何行使职能,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通力合作,将这些拥堵道路的乞丐妥善地安置好,只有让他们主动离开了机动车道,司机才能不被乞讨者纠缠,道路交通才不会出现“肠梗阻”。
作者:时言平